論買賣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
【摘要】:現行刑法關于買賣人口犯罪的規定存在較多體系性疏漏,使得買賣人口犯罪的刑事規制頻頻被詬病“人不如物”,該立法缺陷背離了民眾樸素的法感情。借助法益衡量理論與權利侵犯說,應將買賣人口犯罪所侵犯的客體確定為人身不受買賣的權利,無論是拐賣行為還是收買行為,侵害的法益(權利)是相同的。拐賣婦女、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、兒童罪構成共同對向犯,但兩者的刑罰嚴重失衡,不符合共同對向犯的基本理論。我國刑法有必要在借鑒域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,結合本土實際情況,對買賣人口犯罪相關罪名進行體系性整合,審慎提高買賣人口犯罪中買方的法定刑,加大對公民人身權的保護力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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